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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葉德正、林佩怡/綜合報導】

黃姓女子覺得從小到大沒受到父母寵愛,四年前意外發現,自己喊了卅餘年的「爸爸」並非生父,竟以媽媽使用「詐欺手法」害她錯認爸爸為由,向法院提出侵權告訴,並求償四十萬元「精神賠償」。

板橋地院認為,黃女即使錯認生父卅餘年,也無法舉證媽媽有任何侵權行為,駁回黃女之訴。

黃女在審理時說,小時候她就覺得長得不像爸爸,九十七年向法院��出否認子女訴訟,沒想到檢驗結果,確認她不是黃某的親生女兒。

黃女認為,媽媽長期以「詐術」害她錯認別人當作爸爸,加上自己從小到大都沒有感受到父母的關愛,認為媽媽損害她的身體、名譽和健康,遂向板院請求四十萬元的精神賠償。

但板院認為,黃女舉不出母親有何侵權行為,也無法明確指出母親到底造成黃女什麼精神損害,最後駁回黃女之訴。

黃母昨天獲知判決感慨表示,雖然女兒常將家人告上法院,但畢竟是自己的女兒,還是希望她能回頭和家人團聚。

黃母表示,六十五年她與林姓丈夫結婚,當時不曉得已懷有前男友的孩子,婚後產下女兒,她還是與丈夫細心照料,將她扶養長大。女兒小時候很乖,國中後便時常讓她和丈夫「操煩」,多次離家出走,都是她與丈夫將她領回;女兒「吃藥」,也是她與丈夫出錢出力,花了七、八十萬元送她去治療。

她感嘆,女兒每次都說會改,但回家不到幾天又溜出去。

女兒長大後自己嫁人了卻沒告訴家人,等到醫院打電話來,家人才知道她在醫院待產。由於女兒無法獨立扶養小孩,孫女還是她和丈夫在帶。

台北市社會局兒少科長陳淑娟說,在法律上,沒有規定父母必須告知孩子身世,但就現實面來看,孩子有權知道自己的身世,知道身世後,也能逐漸認同自己身分,並且體諒養父母的辛勞。

陳淑娟說,建議從小讓小孩了解何謂收養和出養,建立基本概念後,讓他自然瞭解身世;但青春期正值孩子叛逆期,不要在這段時間告知身世,否則可能造成反效果,等孩子過青春期,人格發展趨於穩定時,再告知身世較佳。


以下內文出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630/4/2u6z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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